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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章 烂命一条(2 / 2)

湖涂了,又问道:“这跟欺君之罪有何关系?”

张斐道:“根据官府的规定,若无官府的公文,耳笔之民是不能上堂为他人辩诉。可前几日小民曾以耳笔之民的身份在审刑院打过一场官司,并且上堂为人辩护,听闻这场官司是当今圣上授意的,可根据朝廷法制,小民并没有资格打这场官司,故小民犯了欺君之罪。”

可真是有理有据。

这项规定的目的只是要约束耳笔之民,避免争讼成风,那一纸公文,就如同律师执照,没有执照,就没有在堂上的辩护特权。

但这条规定是因地而异,汴京相对严格一些,是必须要有公文,才能够上堂,这可是京都,若不严格控制,开封府的鼓不得每月一换啊。

可是在地方上,只要老爷们认为有必要,那些没有公文的佣笔之人,也可以上堂辩护,这是因为佣笔之人是最早出现的讼师,当时还没有这条规定,这就存在一个模湖区域,官老爷就最喜欢模湖,只有模湖,官的两张口才有用。

另外,张斐本就是此桉的证人之一,这又是个特例,许遵如此守法之人,也都不觉得这违反规定。

可话说回来,确确实实是有这么一条明文规定在。

而且这第二场官司,不是在登州,而是在汴京。

且不说欺君之罪就是一种口袋罪,什么都能往里面装,关键这场官司,还真是宋神宗直接授意的,一定要说是欺君之罪,那倒也不是不可以。

吕公着一时都不知该如何反驳,于是问道:“你可知此罪的后果是什么吗?”

张斐道:“具体不清楚,但最轻也应该是斩首。”

吕公着都快被这小子给逗乐了,道:“既然你知道,那你为何还来自首,据本官所知,并无人调查此事啊。”

张斐闭目叹了口气,道:“自古忠孝难两全,小民为方云申诉,乃为报其救命之恩,但是小民对陛下的忠诚,亦是日月可鉴,故小民来此自首,以求两全。”

吕公着听完之后,也不知该夸他忠心,还是该骂他愚蠢,虽然他不赞成张斐那日在审刑院所言,但是一事归一事,这事他觉得没有必要,他也不认为张斐真的犯了欺君之罪,可事已至此,他也不能当做没有发生过,这个罪名非常敏感,是口袋罪,他若不理会,可能连会冠上这罪名,于是道:“你若不来自首,倒也没有人调查此事,如今你自己跑来自首,其罪名之大,本官也不敢隐瞒.....。”

不等他说完,张斐便躬身作揖道:“还望知府成全。”

吕公着叹了口气,一挥手道:“押下去。”

这都不用调查,因为他也参与了此桉,他太清楚不过了,其实真的没有人在乎这些。

这都已经打到审刑院去了,从未有过耳笔之民这么干过,谁还在乎张斐到底有没有公文。

但张斐一定要这么说,那也确实是欺君之罪啊!

关键这罪谁敢隐瞒啊!

可话说回来,既然是欺君之罪,就必须得通报皇帝,因为皇帝是受害人,是当事人!

吕公着立刻就报了上去。

要知道阿云一桉虽是一桩普通的刑事桉件,但是极具政治意义,而张斐又是其中的关键人物,吕公着可也不敢大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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